盗窃罪河南省的量刑标准 2006四平市茹翠韵法律解读
河南省2013年盗窃罪起诉标准和量刑标准: 1、法定起点和基准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起点,或者两年内犯三起盗窃罪、入室盗窃罪、持械盗窃罪、扒窃罪,量刑起点在拘役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范围内确定。 (一)盗窃公私财物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达到较大起点的50%的,可以判处盗窃罪,并设定量刑起点从三个月拘留到六个月监禁不等。 (一)盗窃国有藏品一般文物的,在九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 (一)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影响犯罪构成的数额、频率、方式等犯罪事实,可以增加刑罚数额并确定基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刑罚: (一)犯罪数额每增加两千元,加刑一个月; (二)入室盗窃、持械盗窃、扒窃或者两年内盗窃三次的,在此基础上每增加一次罪名或者情节,分别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1(3)) 对于每一个额外的通用 c盗窃国有收藏文物的,增加刑期九个月至一年; (1(4)其他可能加重刑罚数额的情形。
2.法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犯罪数额达到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标准的,可以在三至四年有期徒刑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 (一)盗窃公私财物,有规定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或者入室盗窃、持械盗窃,数额达到巨额门槛标准50%的,量刑门槛将在一定期限内确定处三至四年监禁。 (一)盗窃一般文物五件或者三级文物一件的,在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起判。 (一)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盗窃数额、手段等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数额,确定基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增加刑罚数额: (一)犯罪数额每增加四千五百元,加刑一个月;有《关于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的,每增加一项,刑期由六个月增加至一年; (1(3)盗窃国家一般文物五件以上每增加一项,刑期将增加九个月至一年;盗窃国有收藏三级文物每增加一件,刑期增加二年、六个月、至三年; (一
(四)其他可能加重处罚数额的情形。(一)
三、法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盗窃公共财产的(一)盗窃公物或者私人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在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盗窃罪”,或者入室盗窃或者持械盗窃,数额达到“特别巨大”起点的50%的,量刑起点将在10年至12年有期徒刑的范围内确定。
盗窃国有藏品三级文物五件、二级文物一件的,量刑起点在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确定。 (一)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盗窃数额、手段等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和基数,增加刑罚数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加重刑罚:(一)犯罪数额每增加四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二)适用的刑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至第八款,有第二条第三款至第八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一)盗窃国有藏品三级文物五件以上的,每情节增加一年以上二年以下处罚;(三)盗窃国有藏品三级文物五件以上的,每增加情节一次,加处一年以下刑罚。盗窃国有收藏的一级文物的,增加一年至两年的刑期;盗窃的文物中包括一般文物的,增加三年至两年的刑期,并处四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有两种以上情形的一次,累计处罚不得超过基本处罚的100%:
(1)盗窃公私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增加基本处罚的30%以下(除已认定构成犯罪的案件)\':多次盗窃,犯罪数额较大;入室行窃;使用武器盗窃或扒窃;组织和治理未成年人盗窃;在自然灾害、事故、社会治安事件等紧急情况下,在事发地被盗的;盗窃残疾人、孤独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财产的;在医院盗窃患者或者其亲友的财物;窃取救灾、抢险、防洪、优抚、扶贫、移民、救灾款物的;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对于以上九种情况es,每增加一种情况,基础处罚将增加不超过10%; (一)(二)以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坏的,基础处罚增加百分之二十以下。但构成其他犯罪并并处罚金的除外; (一)
(三)因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而实施盗窃的,基数提高20%以下; (一)(四)其他可能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宽处罚:(一)犯罪前主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者返还给被害人的,减刑30%以下;
(2)盗窃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如果犯罪被宽恕,一般不需认定为犯罪。雾凇;追究刑事责任的,减刑基数20%以上50%以下; (一(三)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六、既遂又未遂的盗窃罪,按照较重量刑幅度对应的部分确定基刑。如果既遂盗窃与未遂盗窃对应的量刑幅度相同,按照已完成的部分确定基罚,其余部分可以作为调整后的基罚。未遂部分的,可以根据犯罪未遂的程度、造成损害的程度、犯罪未遂的原因等,在30%以下增加基刑;未遂部分,按照已完成部分确定基本处罚。根据犯罪分子造成损害的大小,ct等,基本句最多可增加40%。但是,不得根据量刑情节增加量刑幅度。
7.需要说明的事项:(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盗窃未遂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量刑起点和基刑,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参照本罪第一条至第三条的规定确定。 :以巨额财物为盗窃目标;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其他严重情节。 (二)盗窃违禁品,无论数额大小,均以盗窃罪论处,根据情节轻重处罚。 (一
(三)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被盗的,按“数额较大”计算;刑法第264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文物被盗,无法确定文物等级,或者按文物等级定罪量刑明显过轻或者过重的,按照被盗文物的价值定罪文物,参照本部分有关数额的量刑标准判处。以被盗文物价值定罪量刑的,以被盗文物的有效价格证明确定文物价值;没有有效价格证明,或者依据价格证明确定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赃物销售的数量或者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赃物价值的规定》确定价值。n 办理《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的鉴定意见和报告决定。
盗窃涉及不同级别文物的,按级别高的文物确定量刑幅度;同一级别文物有多件的,同一级别的5件文物按一件高级别文物处理,但价值明显不平等的除外。 (四)窃取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多次盗窃,盗窃数额未达到较大数额的,按照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次数超过三倍的,视为盗窃事实加大处罚力度耳鼻喉科;如果盗窃数额达到较大数额,则根据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量刑时可将次数作为加重情节。 (六)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返还赃物或者赔偿,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轻微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他没有参与分割赃物。或者赃物较少且不是主犯,被害人原谅的;其他情况较轻,危害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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