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参与人的诉讼地位如何判定 2020宣城市费艳电法律科普
什么是当事人
什么是诉讼参与人
什么是诉讼参与人
诉讼当事人
诉讼当事人是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原告和被诉被告。诉讼当事人必须具有法律行为能力和诉讼能力。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指定代理人代为提起诉讼。
当事人的内涵当事人是诉讼活动中不可缺少的参与者。是指人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纠纷或争议,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应诉和进行诉讼,并接受法院判决的约束。通常,它既指诉讼中的原告又指被告。原告是诉讼中提起诉讼的一方。如果没有原告,拉无法提起诉讼;被告是原告提起诉讼的标的。没有被告的情况下不能提起诉讼。没有原被告,诉讼就无法发起和进行。诉讼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当然,诉讼当事人在审判的不同阶段有不同的名称——在起诉阶段,他们被称为原告和被告,在判决阶段,他们被称为胜诉方或败诉方,在二审阶段,他们被称为原告或败诉方。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执行阶段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他们称为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保护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在法律适用上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诉讼参与
诉讼参与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加诉讼的人员,包括:当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授权代理人)。其范围不像诉讼参与人那么广泛。 当事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如果企业合并、关闭,必须及时变更诉讼当事人。企业合并的,以合并后的新企业为诉讼当事人;企业关闭的,其主管单位或者清算人(单位)为当事人。个体户、农村专业户、农村公社成员也可以作为经济合同案件的当事人。取得营业执照的合作经济组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可以作为独立当事人参加诉讼。
法定代表人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必须是主要行政负责人。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指单位专职行政负责人,如工厂厂长、公司董事长或不设董事会的经理等;第二,有的单位没有专职行政负责人,可以由副分管工作的人员担任,比如副主任或者副经理可以兼任副主任或者副经理;三是副主任职务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分管工作的行政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单位内其他人员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理
Arti《民事诉讼法(试行)》第50条规定了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的方式。除律师外,法定代表人还可以委托人民法院认可的其他法定代表人。一人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其他诉讼当事人也可以依法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第三人,限于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权利或者不具有独立权利的人声称,但案件的结果与他相同。合法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作出裁决前,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经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享有权利,并承担诉讼义务。人民法院认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经济责任,该第三人为维护合法权益提起上诉的,应当准许上诉。未参加一审诉讼的第三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申请参加二审诉讼。对于允许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案件,第二审法院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与人是指国家专门机构工作人员以外的在诉讼活动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人。
2.民事诉讼参与人)诉讼包括: 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授权代理人)等 诉讼参与人(证人、鉴定人、检查员、翻译员)
3.行政诉讼参与人包括:诉讼参与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证人、鉴定人、检查员、翻译诉讼参与人中主要诉讼主体与非主要诉讼主体:根据不同诉讼参与人地位、作用的差异、权利、义务以及与案件事实、诉讼事实是否有利害关系参与者可以进一步划分。当事人是主要诉讼主体,证人、鉴定人等是非主要诉讼主体。诉讼参与人共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对侦查人员、检察官、法官侵犯公民合法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行为提出申诉的权利;有权向司法工作人员了解任何必须由自己承担的责任与诉讼义务有关的某些情况;使用母语进行诉讼的权利(翻译人员除外);遵守各项法律的规定,服从侦查人员、法官等的指示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