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破产怎么解决 2023牡丹江市苗锦影法律科普
清算是合法程序。社团撤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破产证券公司高管索要工资(公子) 今天,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就某证券公司破产后劳动争议作出判决:原告证券公司清算组向员工单先生支付工资,2002年4月至2003年,2月工资(公子)差额13200元,25%补偿3300元。 2006年1月至2007年3月工资差异为100,328.70元。 2002年4月,单先生加入一家证券公司,担任部门经理。双方约定单先生每月税后工资为6000元。然而,在接下来的几个月里,证券公司并没有支付全额工资,而是只支付了80%的工资,这是4800元。虽然随后证券公司发布了关于偿还员工工资20%的通知,但这部分工资至今仍未支付。 2005年,双方续签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没有明确工资数额,到期后也没有续约。 2005年12月30日,该证券公司因经营活动严重违法,被中国证监会吊销证券业务许可证,责令关闭,并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那么,单先生的实际工作就到此为止了。从那以后,他的工资也直线下降。他每月的税后工资不足2000元,替代工资也消失了。 2006年3月,单先生就此事申请仲裁,但由于清算组的再三承诺,单先生撤回了诉讼。但直到去年4月,清算组仍然没有处理过它。于是5月,单先生再次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清算组向其支付了2002年4月至2003年2月工资差额13200元及25%赔偿金3300元,以及2006年1月至2007年3月工资差额。为100,328.70元。 。仲裁结束后,清算组以不服裁决为由,向徐汇区法院提起诉讼。清算组诉称:自2005年12月30日起,该证券公司全部业务活动停止,员工停止在原岗位工作,转而配合清算工作。 2006年1月,证券公司原有办公场地被出租,大部分员工回家。该证券公司被责令关闭,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清算组无法提供劳动岗位劳动合同原件。单先生实际上并没有正常工作,所以无法按照原来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他不同意支付原来的工资标准。支付被告2006年1月至2007年3月工资差额100,328.70元,并服从其他仲裁裁决。单先生辩称,由于合同期满,双方均未续签,他仍在公司工作,应续签合同。该公司虽被责令关闭,但未与其协商变更、终止劳动合同。双方应继续按照原合同的条件履行。因此,工资标准维持不变。他们服从了仲裁裁决,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雇主,证券公司被责令关闭后,不能再继续开展证券业务,清算组不能继续按照劳动合同规定为职工提供劳动岗位。作为一名工人,单先生应该知道公司已经不再正常运营,不可能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了。因此,他关于原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的理解显然是错误的。清算组按照规定调整工资,保障员工生活需要。员工不工作时,在不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支付工资,且金额高于最低工资标准,并没有违反“按劳分配”的基本原则,此举并无不当,故法院判决不支持单先生关于原工资标准的主张。对于2002年至2003年的工资差额及25%的补偿,双方均服从裁决,法院予以准许。自愿终止而不清算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影响,不受法律保护。